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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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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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06009637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060096377_Attach01.pdf 1060096377_Attach02.docx 1060096377_Attach03.doc) |
主旨: | 函轉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並自106年5月1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106年4月24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44311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
二、 | 行政院為推動公教員工地域加給合理化調整制度,訂定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合理化調整方案,賦予各地方政府於試辦地域加給調整之期間,得因地制宜按現況彈性合理調整地域加給,並配合於旨揭加給表增訂相關支給依據。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