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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7-25 | 點閱數: 841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鄭相玫
電話:03-3322101#7333
電子信箱:10044291@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60168259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1060168259_Attach01.pdf 1060168259_Attach02.docx)

 

主旨: 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部分條文業奉總統106年6月14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80021號令修正公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保訓會106年7月13日公保字第106000999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1份。
二、 本次保障法計修正條文27條,新增條文5條,相關修正對照表、總說明及總統公布令,已置於本府人事處網站最新消息項下,請自行參考運用。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本市復興區公所、本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