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鄭相玫 電話:03-3322101#7333 電子信箱:10044291@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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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6016825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060168259_Attach01.pdf 1060168259_Attach02.docx) |
主旨: | 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部分條文業奉總統106年6月14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80021號令修正公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說明: |
一、 | 依保訓會106年7月13日公保字第106000999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1份。 |
二、 | 本次保障法計修正條文27條,新增條文5條,相關修正對照表、總說明及總統公布令,已置於本府人事處網站最新消息項下,請自行參考運用。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本市復興區公所、本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