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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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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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秘字第106005028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來文1本文呈現檔、來文1附件1、附件1 (1060050283_Attach01.PDF 1060050283_Attach02.PDF 1060050283_Attach03.pdf) |
主旨: | 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回復臺北市政府詢問各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以下同)於105年12月21日勞動基準法新制修正施行後,其特別休假可否保留至次年實施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秘書處106年6月26日府秘事字第1060151322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6月26日總處綜字第1060049732號函辦理。 |
二、 | 案經轉准勞動部106年5月31日勞動條3字第1060061327號函(如附件1)以,查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上開規定,工友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有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者,不論其原因為何,雇主均應依法發給工資,並無允為遞延之規定。所詢事項,請依上開說明辦理。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除外)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