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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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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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6004987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四 (1060049872_Attach01.pdf) |
主旨: | 有關教師於學年度中請畢不扣除薪給日數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後,嗣分別於例假日前後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期間之例假日應否按日扣除薪給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教育部106年6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69171號函副本辦理。 |
二、 | 查教師待遇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前項薪給之支給,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薪給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第19條第4項規定:「教師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並按第6條第2項所定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薪給。」。次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7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 |
三、 | 次查銓敘部106年5月12日部法二字第1064224871號書函略以,倘公務人員於年度中請畢不扣除薪給日數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後,嗣於例假日前後再分別請扣薪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其前後假別雖有不同,惟究其本質均屬連續未到公服勤且須扣除俸(薪)給之情形,該例假日期間亦應按日扣除俸(薪)給。基於公教權益衡平之考量,爰教師遇有相同情事,亦比照辦理。 |
四、 |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桃園市立大竹幼兒園除外)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