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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7-28 | 點閱數: 856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陳智芬
電話:(03)3322101~7573
電子信箱:10047800@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6005027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銓敘部函、教育部函 (1060050275_Attach01.pdf 1060050275_Attach02.pdf)

 

主旨: 關於女性教師請病假及延長病假進行試管嬰兒方式之人工生殖治療,須檢附之醫療證明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06年6月27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79611號函辦理,並檢附銓敘部及教育部原函影本各1份。
二、 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7日。……二、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28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二)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1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1年,但銷假上班1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第13條第2項規定:「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2日以上之病假、因公傷病之公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
三、 有關女性教師請病假及延長病假進行試管嬰兒方式之人工生殖治療,以及成功受孕後,如因安胎須治療或休養而申請延長病假者,須檢附之醫療證明,亦比照銓敘部106年6月2日部法二字第10642319751號函辦理。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桃園市立大竹幼兒園除外)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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