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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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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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06012592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060125920_Attach01.pdf) |
主旨: | 轉知行政院釋示各機關學校因業務需要辦理非屬文康活動性質之各項活動,得為經核予公假之參加人員投保平安保險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106年5月26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4745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各機關學校辦理旨揭活動(如觀摩、研習及標竿學習等),得考量實際需要,在不重複保險及給與原則下,比照「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視主辦活動之性質、財政狀況及與執行職務人員間權益衡平等考量,為參加人員(按:非屬執行職務或經機關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任務之人員)投保平安保險,所需經費於各機關學校年度預算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