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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8-02 | 點閱數: 820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書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13樓
承辦人:陳政隆
電話:03-3322101轉7354
電子信箱:1001792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 桃人給字第106000465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1060004655_Attach01.pdf)

 

主旨: 有關停職人員於復職同日辭職,嗣經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仍請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規定,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銓敘部106年7月18日部銓二字第1064245518號書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人事機構、桃園市復興區公所人事機構、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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