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書函 |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13樓 承辦人:陳政隆 電話:03-3322101轉7354 電子信箱:10017925@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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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給字第106000465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1060004655_Attach01.pdf) |
主旨: | 有關停職人員於復職同日辭職,嗣經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仍請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規定,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依銓敘部106年7月18日部銓二字第1064245518號書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人事機構、桃園市復興區公所人事機構、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