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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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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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06017888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1060178882_Attach01.pdf) |
主旨: | 轉知行政院修正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之規定,並自106學年度第1學期(即106年8月1日)起生效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依行政院106年7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0295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