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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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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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給字第1060005387號 |
速別: | 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060005387_Attach01.pdf 1060005387_Attach02.pdf 1060005387_Attach03.pdf) |
主旨: | 轉知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業經總統於民國106年8月9日公布,在相關子法未訂頒前,就106年8月11日起施行條文之執行細節先予規定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06年8月18日部退三字第106425233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1份。 |
二、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業經總統於106年8月9日公布,該法除第7條第4項及第69條規定自106年8月1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為107年7月1日;上開先行施行之規定,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
(一) | 退撫法第7條第4項規定部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費用): |
1、 | 適用對象: |
(1) | 106年8月11日(含)以後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 |
(2) | 106年8月10日(含)以前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尚未回職復薪,具有106年8月11日以後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者。 |
2、 | 申請程序及繳費期限: |
(1) | 106年8月11日(含)以後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 |
甲、 | 應由各機關學校隨案向當事人說明相關規定並請其填具選擇書,確定是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意願後,按月將其應繳付費用交由服務機關併入現職人員當月應繳付之費用,完成報繳作業。 |
乙、 | 選擇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106年8月份留職停薪期間應全額負擔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併入次(9)月繳納;106年10月份以後,則應依前開作業規定隨同現職人員按月彙繳。 |
(2) | 106年8月10日(含)以前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 |
甲、 | 應由服務機關將相關規定轉知當事人並請其填具選擇書,確定是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意願後,將自106年8月11日起至繳付當月之費用,一次全額交由服務機關併入現職人員當月應繳付之費用完成報繳作業;未及於當月10日前完成報繳作業時,併入次月再行繳納;自上述一次全額繳清之次月起,即應依前述作業規定隨同現職人員按月彙繳。 |
乙、 | 前開選擇,請轉知當事人應依銓敘部106年8月18日前開函規定期限內申請並繳費。 |
(3) | 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報繳作業流程及相關事宜,將由該會另函通知。 |
3、 | 前開適用本項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一經選擇,依新法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即應自106年8月11日以後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全額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期間不得變更,俟回職復薪之日起,再恢復與政府共同負擔比率按月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
(二) | 退撫法第69條規定部分(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等得開立退撫給與專戶): |
1、 | 退撫給與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休金等退撫給與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以使公務人員退撫給與能獲得完整保障。 |
2、 | 前開專戶建置尚存細節性事項待處理等問題,尚待銓敘部另案函知,爰在專戶相關規定尚未正式執行之前,對於有特殊需求者,仍准予開立支票或支領現金方式辦理。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