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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9-04 | 點閱數: 978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縣府路1號14樓
承辦人:呂世偉
電話:03-3322101#7416
傳真:03-3358254
電子信箱:063065@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發文字號: 桃教小字第106006841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發布令影本(含修正規定) (1060068413_Attach01.PDF 1060068413_Attach02.PDF)

 

主旨: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第5條附表業經教育部於106年8月24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060106426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修正規定)1份,請查照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6年8月24日臺教師(二)字第1060106426E號函辦理。
二、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若對旨揭修正規定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諮詢(電話:02-77365662)。

 

正本: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本市各市立學校(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除外)、本市各私立國小(新興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新興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小部、臺灣大華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大華高級中等學校(國小部)除外)、桃園市立仁美國民中學華德福國小部、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桃園市立大竹幼兒園除外)
副本: 本局高級中等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國中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幼兒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特殊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體育保健科 (含附件) 、本局學輔校安室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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