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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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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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小字第106006841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發布令影本(含修正規定) (1060068413_Attach01.PDF 1060068413_Attach02.PDF) |
主旨: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第5條附表業經教育部於106年8月24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060106426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修正規定)1份,請查照轉知所屬。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6年8月24日臺教師(二)字第1060106426E號函辦理。 |
二、 |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若對旨揭修正規定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諮詢(電話:02-77365662)。 |
正本: |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本市各市立學校(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除外)、本市各私立國小(新興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新興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小部、臺灣大華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大華高級中等學校(國小部)除外)、桃園市立仁美國民中學華德福國小部、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桃園市立大竹幼兒園除外) |
副本: | 本局高級中等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國中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幼兒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特殊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體育保健科 (含附件) 、本局學輔校安室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