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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9-06 | 點閱數: 1071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吳怡靜
電話:03-3322101~7353
電子信箱:10013179@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06020559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1060205597_Attach01.pdf 1060205597_Attach02.pdf 1060205597_Attach03.docx)

 

主旨: 轉知銓敘部函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業經總統於民國106年8月9日修正公布,大部分條文自106年8月11日施行,在相關子法未訂定前,就執行事項先予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6年8月17日部退二字第106425233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除第19條等部分條文自107年7月1日起施行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為106年8月11日,相關事項及各機關應配合辦理事項摘述如下:
(一) 政務人員區分為兩類:
1、 第一類:由現職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且未依轉任前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休(職、伍)法令請領退離給與者;轉任後,可繼續參加轉任前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撫制度。
2、 第二類:指第一類人員以外之政務人員;轉任後,一律參加離職儲金制度。
(二) 相關作業程序:
1、 第一類政務人員:
(1) 現職軍、公、教人員轉任者:以轉任前原任職務之等級(階),報送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由政務人員與服務機關按撥繳時法令規定之費率及比率共同負擔。報送程序如下:
甲、 本條例修正前、後持續任政務人員者:由現職服務機關辦理加入,加入原因為「其他」。
乙、 本條例修正後新任政務人員者:轉任前服務機關辦理該人員之退離,原因為「轉調機關」;轉任後服務機關辦理加入,原因為「調任」。異動生效日如係當月2日以後,轉任前服務機關應繳納當月全月費用,轉任後服務機關則於次月1日辦理加入繳費。
(2) 現職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者:繼續參加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休(職)、資遣及撫卹制度,其政務人員任職年資之給與,由政務人員最後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並發放。
2、 第二類政務人員:
(1) 服務機關應於銀行或郵局開立專戶儲存孳息,並按人分戶列帳管理。
(2) 應繳之離職儲金費用,依政務人員在職時俸給總額【即本(年功)俸或月俸】之2倍12%之費率計算,服務機關按月撥繳65%,政務人員繳付35%。
3、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後繼續任職之政務人員部分:
(1) 修正施行前任職年資,依修正施行前原規定辦理;修正施行後任職年資,按前開二類人員制度辦理。
(2) 惟現職軍、公、教人員轉任政務人員而未依原適用退撫法令請領退離給與且已參加離職儲金者,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3個月內,選擇是否繼續參加離職儲金,一經選定,即不得變更。爰請各機關通知上開人員,於106年11月10日(含)以前填具選擇書1式2份,1份由服務機關留存,另1份函送銓敘部備查並副知本府。
4、 各機關遇有政務人員異動情形,應切實辦理「政務人員離職儲金網路報送作業」,該系統相關報送程序建置完成後,銓敘部將另案函知。
(三) 修正應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及優惠存款利息(以下簡稱退職給與)之再任職務範圍:
1、 退職政務人員如於106年8月11日以後,始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或再任於行政法人、公法人、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事業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現行每月基本工資為新台幣21,009元)之標準者(如同時任2個以上職務者,應合併計算),自106年8月11日起,應停止領受退職給與。
2、 至106年8月11日以前已再任本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所定職務,且每月支領之薪酬總額合計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但依原規定無須停止領受退職給與者,應於3個月內選擇是否繼續任職,繼續任職者應自106年11月11日(含)起,停止領受退職給與;此外,再任本條例第15條所定私立學校職務者,則自107年8月1日起停止領受。
3、 請各機關確實轉知所屬退職政務人員前開停止領受退職給與之再任職務範圍,如有再任情形時,應即洽原服務機關確認;如確屬停發範疇,應儘速檢證函報本府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三、 另考量本條例影響政務人員權益,本府人事處業於106年8月22日舉辦說明交流會,請各機關人事單位掌握法規內容及目前應執行事項,協助首長做好選擇,並協調相關單位辦妥離職儲金(或退撫基金)提撥等事宜,附予敘明。

 

正本: 本府各一級機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市政府人事處、桃園市政府主計處、桃園市政府政風處除外)
副本: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含附件) 、桃園市政府主計處 (含附件) 、桃園市政府政風處 (含附件) 、本府所屬二級機關 (含附件)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含附件)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含附件) 、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含附件) 、參事辦公室 (含附件) 、技監辦公室 (含附件) 、顧問辦公室 (含附件) 、參議辦公室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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