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13樓 承辦人:鄧佳明 電話:03-3322101#7323 電子信箱:10005078@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力字第106000556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1060005565_Attach01.pdf) |
主旨: | 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來函,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假、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等情事,於進行實務訓練成績考核時,無需列入考核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6年8月29日公訓字第106216060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