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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9-06 | 點閱數: 913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13樓
承辦人:鄧佳明
電話:03-3322101#7323
電子信箱:10005078@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發文字號: 桃人力字第106000556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1060005565_Attach01.pdf)

 

主旨: 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來函,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假、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等情事,於進行實務訓練成績考核時,無需列入考核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6年8月29日公訓字第106216060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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