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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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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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06021494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060214942_Attach01.PDF) |
主旨: | 有關退休公教人員倘涉及依法受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者,其子女教育補助發放事宜補充說明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106年9月4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56041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退休公教人員倘依公教人員退休法律、公務員懲戒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之行政處分或懲戒判決,自該處分核定或判決確定日後之學期(以註冊日為基準日)起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