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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9-13 | 點閱數: 1035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邱雅歆
電話:03-3322101#7574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1001929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6006980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三 (1060069800_Attach01.PDF 1060069800_Attach02.ODT 1060069800_Attach03.PDF 1060069800_Attach04.DOCX 1060069800_Attach05.PDF)

 

主旨: 轉知教育部修正「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要點」,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6年9月5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21178C號函辦理。
二、 查教育部於106年9月5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060121178B號令修正發布旨揭作業要點,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相關修正要點說明如下:
(一) 明確規定發放機關應確實辦理查驗,以減少誤發、溢發情形;另規範發放機關應依據每月更新之查驗結果執行停發註記,俾利發放機關確實發放退撫給與。
(二) 修正發放機關至退撫整合平臺核對或更新領受人資料,以及使用退撫整合平臺查驗領受人資格之時間;另發放機關可透過退撫整合平臺查驗領受人是否有出境之情形。
(三) 審酌實務上發生已依法辦理失蹤登記之月退休金領受人,其配偶得代領退休人員之月退休金,惟未登記失蹤者之配偶則不得領受退撫給與,致形成領受人行蹤不明時,因辦理失登記與否,影響可否領受退撫給與之不衡平現象,爰予刪除第6款但書,「已依法令辦理失蹤登記之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領受人,不在此限。」之規定。
(四) 為利將兼具退撫新舊制年資退撫給與領受人之停發註記提供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參考,爰明確規範兼具新舊制年資退撫給與領受人領受資格查註結果,由退撫整合平臺每月定期傳送至雲端服務平臺,以供基管會擷取,做為發放新制退撫給與之參考。
(五) 配合107年1月1日起每月1日發放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爰明定發放機關應於每月1日發放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另為利發放機關於7月1日辦理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發放作業時,得同時進行年撫卹金之發放作業,爰將年撫卹金之發放時間由現行每年7月16日改為每年7月1日(有關年撫卹金之發放,將配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施行日期,適時再配合修正為月撫卹金)。
三、 檢附原函及其附件1份。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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