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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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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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7000128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 (1070001288_Attach01.PDF 1070001288_Attach02.PDF) |
主旨: | 檢送教育部令,核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之1第1項所稱特殊原因令函1份,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7年1月4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87340C號函辦理。 |
二、 | 依旨揭令,倘教職員符合該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申請107年6月30日退休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特殊原因於107年6月30日退休生效。 |
三、 | 另請各校提醒符合上開令函之教職員,其成績考核,因當學年度服務未滿1學年,故成績考核為「另予考核」;又有關年終獎金部分,因當學年度任職未滿1年,須依比例計算,且不含7月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