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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8-03-12 | 點閱數: 1662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陳智芬
電話:(03)3322101~7573
電子信箱:10047800@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7001696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1070016965_Attach01.PDF 1070016965_Attach02.PDF)

 

主旨: 函轉教育部「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及第9條規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
說明: 依據教育部107年3月5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020530C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除外)、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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