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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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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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7001696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1070016965_Attach01.PDF 1070016965_Attach02.PDF) |
主旨: | 函轉教育部「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及第9條規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教育部107年3月5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020530C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除外)、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