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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9-03-20 | 點閱數: 655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王怡文
電話:03-3322101~7355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001053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08005756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ㄧ (Attach01.PDF)

 

主旨: 有關行政院函以,「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自108年2月1日停止適用ㄧ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108年3月11日院授人給字第108002888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財團法人法經108年8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80881號令制定公布,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日後本府各機關捐助達50%以上之財團法人薪資及各項給與基準之訂定或變更,請各一級機關依財團法人法規定本權責審酌,並以府函核准。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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