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王怡文 電話:03-3322101~7355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0010535@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08005756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ㄧ (Attach01.PDF) |
主旨: | 有關行政院函以,「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自108年2月1日停止適用ㄧ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108年3月11日院授人給字第108002888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財團法人法經108年8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80881號令制定公布,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日後本府各機關捐助達50%以上之財團法人薪資及各項給與基準之訂定或變更,請各一級機關依財團法人法規定本權責審酌,並以府函核准。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