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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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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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8008971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及說明一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
主旨: | 檢送修正之「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問答資料)」,同時停止適用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10月30日局考字第0980065345號函說明二之(二)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8年4月15日總處培字第108003196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為因應108年汛期來臨,人事總處業彙整各機關建議意見,檢討修正旨揭Q&A,並置於該總處網站最新消息項下,供各機關自行查閱。 |
三、 | 茲以差勤係屬機關之人事管理權限,天然災害發生期間,公教員工無論是否因修繕房屋導致受傷,應由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及機關內部管理規定,本於權責就個案事實覈實認定辦理,人事總處爰停止適用旨揭函釋說明二之(二)規定。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