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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9-04-22 | 點閱數: 616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高明
電話:03-3322101#7338
電子信箱:1002586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8008971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及說明一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主旨: 檢送修正之「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問答資料)」,同時停止適用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10月30日局考字第0980065345號函說明二之(二)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8年4月15日總處培字第108003196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為因應108年汛期來臨,人事總處業彙整各機關建議意見,檢討修正旨揭Q&A,並置於該總處網站最新消息項下,供各機關自行查閱。
三、 茲以差勤係屬機關之人事管理權限,天然災害發生期間,公教員工無論是否因修繕房屋導致受傷,應由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及機關內部管理規定,本於權責就個案事實覈實認定辦理,人事總處爰停止適用旨揭函釋說明二之(二)規定。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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