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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9-04-26 | 點閱數: 500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黃琳棋
電話:03-3322101*7593
電子信箱:10014354@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 桃教高字第108003405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三、說明四 (Attach01.DOCX Attach02.DOCX)

 

主旨: 有關教育部體育署108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1名辦理學校體育相關業務一案,惠請轉知所屬並擇優推薦,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修訂「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教育部體育署108年4月19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80013335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體育署於108學年度徵聘商借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優秀教師1名至該署協助辦理學校體育相關業務,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12班以下之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體育專業者優先考量。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 商借期限:108學年度商借期限自108年8月1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者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以延長3次為限,每次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
(三) 服務地點: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組(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12樓)。
(四) 辦理業務:以學校體育相關業務為範疇,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五) 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協助轉知所屬教師相關訊息,並請學校擇優推薦後,於108年5月20日(星期一)前將履歷表(如附件)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寄至該署學校體育組江麗玲小姐,電子信箱:jecy@mail.sa.gov.tw,電話:(02)8771-1995,由該署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四、 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1份供參。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副本: 本局國中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國小教育科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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