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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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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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高字第108003405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三、說明四 (Attach01.DOCX Attach02.DOCX) |
主旨: | 有關教育部體育署108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1名辦理學校體育相關業務一案,惠請轉知所屬並擇優推薦,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修訂「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教育部體育署108年4月19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80013335號函辦理。 |
二、 | 教育部體育署於108學年度徵聘商借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優秀教師1名至該署協助辦理學校體育相關業務,說明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12班以下之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體育專業者優先考量。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4、 | 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
(二) | 商借期限:108學年度商借期限自108年8月1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者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以延長3次為限,每次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 |
(三) | 服務地點: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組(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12樓)。 |
(四) | 辦理業務:以學校體育相關業務為範疇,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
(五) | 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請協助轉知所屬教師相關訊息,並請學校擇優推薦後,於108年5月20日(星期一)前將履歷表(如附件)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寄至該署學校體育組江麗玲小姐,電子信箱:jecy@mail.sa.gov.tw,電話:(02)8771-1995,由該署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
四、 | 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1份供參。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
副本: | 本局國中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國小教育科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