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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9-05-01 | 點閱數: 699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13樓
承辦人:黃湘瑜
電話:03-3322101#7357
電子信箱:10015444@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 桃人給字第1080002478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主旨: 有關銓敘部函以,職務代理人上班日經奉准給假,復為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於同日加班,及公務人員於代理職務期間適逢權責(或授權)機關因天然災害發布停止上班,其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計算工作日之方式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銓敘部108年4月23日部銓二字第10847421611號及第1084742161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各1份。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政府人事處除外)、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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