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高明 電話:03-3322101#7338 電子信箱:10025865@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8010425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Attach03.pdf Attach04.pdf Attach05.pdf Attach06.pdf) |
主旨: |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1條、第13條、第17條及第4條附表,業經行政院於108年4月29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800330663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108年4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33066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二、 | 近來全球氣候暖化,極端氣候影響日益加劇,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可能造成之影響,已不亞於颱風來襲,為期因應,行政院爰修正旨揭辦法,重點如下: |
(一) |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於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期間,將比照現行颱風之預報資訊發布頻率,每三小時發布一次,爰配合修正氣象局於天然災害期間天氣預報資訊發布頻率規定。 |
(二) | 考量受極端氣候影響,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可能造成如颱風過境後之普遍性災害,又第3條所定其他天然災害亦有可能造成類此情形,爰配合修正公教員工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之規定。 |
(三) | 考量極端氣候影響日益加劇,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發生前亦應一併注意防範,爰將上開天然災害納入各通報權責機關應透過各種傳播媒體,促請各級公教員工與學生注意防範及因應作法之情形。 |
(四) | 配合本府改制,以及為使南投縣政府、連江縣政府之停止上班及上課雨量參考基準值符合實際需求,爰修正第4條附表。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 參事辦公室 (含附件) 、顧問辦公室 (含附件) 、技監辦公室 (含附件) 、參議辦公室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