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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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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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8003862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核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基於教師權益保障,107年7月2日以後退休生效者,其成績考核結果為晉級並給與獎金者,該晉級無法執行部分從寬改發一個月獎金,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8年5月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166646C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
二、 | 倘各校退休人員有旨揭情形者,請儘速依規定辦理獎金補發事宜。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