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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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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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政字第108010629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1070315670_print、1070315670_Attach01、1070315670_Attach02、1070315670_Attach03、1070315670_Attach04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Attach03.doc Attach04.doc Attach05.doc) |
主旨: | 檢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行迴避通知書」及「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範例(如附件),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107年12月18日府政預字第1070315670號函轉法務部107年12月11日法廉字第10705012750號函辦理。 |
二、 | 查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應以書面通知方式辦理;另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第6條第2項或第3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法務部設計旨揭通知書及申請書範例,請各機關參考運用,電子檔置於桃園市政府政風處/陽光法案/利益衝突專區/表單項下,如有修正範本即時上網公告。 |
三、 | 次依本法第11條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前一年度公職人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情形,依第二十條所定裁罰管轄機關,彙報予監察院或法務部指定之機關(構)或單位」,審酌本法自107年12月13日施行至同年12月31日期間未滿一年度,故將於108年年度結束前,另行檢附彙報格式函請各機關就本法第20條所定法務部管轄之公職人員迴避情形彙報。 |
正本: | 本府教育局各科室(本府教育局政風室除外)、本市各市立學校、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