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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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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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90030537號 |
速別: |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
主旨: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疾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2週,有關各級機關(構)人員於109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之防疫照顧假適用對象規定補充如說明二,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2月10日總處培字第109002627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
二、 | 防疫照顧假之適用對象補充說明如下: |
(一) | 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之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
(二) | 除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外,如有下列照顧需求者,亦得申請: |
1、 | 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 |
2、 | 因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自主停課,或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者。 |
三、 | 有關各級機關(構)人員防疫照顧假相關請假及支薪等規定,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2月5日總處培字第1090025887號函及前開補充規定辦理。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 參事辦公室 (含附件) 、顧問辦公室 (含附件) 、技監辦公室 (含附件) 、參議辦公室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