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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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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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終字第109001031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 (Attach01.PDF) |
主旨: | 函轉教育部說明候用校長甄選錄取並經儲訓合格後擔任課程督學服務年資得否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疑義一案,詳如附件,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教育部109年2月7日臺教師(三)字第1090017003號函辦理。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高中(含特教學校)、本市各私立高中職、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本市各市立幼兒園 |
副本: | 本局高中科、本局國中科、本局國小科、本局特教科、本局體健科、本局資訊科、本局校安室、本局秘書室、本局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