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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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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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終字第109001489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三 (Attach01.DOC) |
主旨: | 有關本市109年度優質代理教師推薦實施計畫資格修正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局109年2月12日桃教終字第10900113901號函(諒達)續辦。 |
二、 | 旨揭優質代理教師推薦實施計畫參加對象原為本市各公立國民中小學現職代理教師,茲修正為本市各公立高中職、國民中小學現職代理教師。 |
三、 | 檢附修正後實施計畫1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桃園市蘆竹區公埔國民小學、桃園市立原住民實驗高中籌備處、桃園市立文青國民中小學籌備處除外) |
副本: | 桃園市蘆竹區公埔國民小學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