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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0-03-09 | 點閱數: 413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許瑞蘭
電話:03-3322101轉7521
電子信箱:domotoame@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發文字號: 桃教中字第109001868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轉知苗栗縣109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作業說明,請貴校轉知所屬教師如有意願經由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各該學校服務者,應審慎考慮,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苗栗縣政府109年3月2日府教務字第1090039229號函辦理。
二、 有關旨揭作業轉任及介聘年限之規定一節,說明如下:
(一) 該縣教師轉任之規定:
1、 該縣教師轉任係依據教育部100年5月5日臺人(一)字第1000066409號函規定:「查本部99年8月10日台人(一)字第0990127500號函略以,按同校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別或類科別教師,係以該校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額為前提,倘教師職務出缺,而有依規定分發(公費生)、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保留名額之情形,該缺額自無法再由同校教師轉任;至學校於上開情形外仍有教師缺額時,則宜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意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辦理。
2、 該縣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轉任之規定:經臺閩介聘轉入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5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得透過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可轉任校內其他類科別之教師。
(二) 該縣教師介聘年限之規定:該縣現職教師介聘係依該縣國民中小學(含縣立高中國中部)暨附設幼兒園現職教師申請縣內介聘服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正本: 本市各市立國中小、本市各市立幼兒園
副本: 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幼兒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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