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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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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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9003027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三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
主旨: | 轉知有關公務人員在公民投票(以下簡稱公投)程序中應恪守之行政中立規範,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09年2月10日部法二字第1094898588號函辦理。 |
二、 | 公務人員應忠實推行政府政策及服務人民,對於公投案自應保持行政中立,依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19條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整體規範意旨,公務人員除應遵守中立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公民投票案;又參照中立法第9條第2項規定,所稱行政資源,係包括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 |
三、 | 檢附原函影本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準)用對象一覽表」各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