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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0-04-07 | 點閱數: 481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李佳芬
電話:03-3322101#7575
電子信箱:1003465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9002915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Attach01.pdf)

 

主旨: 轉知教育部書函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2條第2項第7款及第1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曾任經政府立案或備查之海外全日制僑(華)校專任教職員年資,其服務證明書之驗印權責機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據教育部109年3月31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038851號書函副本辦理,並附原函影本1份。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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