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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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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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高字第109002836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六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持有多學制教師證之教師於學校內部調動後介聘之需求,其年資可否採計前一教育階段之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9年3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10775號函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9年3月27日中市教中字第1090025267號函辦理。 |
二、 | 經查「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以下簡稱高中介聘辦法)第14條規定:「(第1項)教師除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另有規定外,應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第2項)前項所稱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 |
三、 | 次查「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5條規定:「(第1項)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除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第2項)前項所稱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 |
四、 | 復查教育部94年2月17日台國(四)字第0940012576號函說明略以,公(私)立幼稚園教師轉任國民小學教師,非屬國民小學階段,亦無國小階段之行政或導師經歷,其曾任幼教教師之年資不得比照「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6條第1項之導師年資;另依教育部106年4月14日臺教授國字第1060032936號函釋,學前特教班教師改任國民小學教師,其曾任學前特教班教師之年資不得併計為依本辦法申請介聘之實際服務年資。 |
五、 | 審酌於高級中等、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任教之教師,倘持多學制教師證於同一學校之不同學制間調動,仍係於同一學校服務,尚符合本辦法第15條、高中介聘辦法第14條規定之現職學校,爰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計。考量學前教育階段教師係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與其他教育階段教師皆係於學校服務,有所差異;是以,學前教育教師轉任他教育階段後如欲申請介聘,其曾任學前教育階段教師之年資不得併計為依本辦法申請介聘之實際服務年資。 |
六、 | 檢附教育部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原函各1份。 |
正本: | 本市各公立高中職、本市各市立國中小 |
副本: | 本局國中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國小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幼兒教育科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