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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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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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中字第109003147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雲林縣政府修正函 (Attach01.pdf) |
主旨: | 轉知雲林縣修正109年度經臺閩介聘至本縣國中小學暨幼兒園之注意事項,請轉知所屬教師如有意願經由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該縣各該學校服務者,應審慎選填志願,以免影響教師介聘權益,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雲林縣政府109年4月8日府教學二字第1092411640號函及本局109年4月1日桃教中字第1090029224號函(諒達)。 |
二、 | 經由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雲林縣國中、國小專任輔導教師及專長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校內其他教師職務。 |
三、 | 該縣古坑鄉華南國民小學為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樟湖生態國民中小學為公辦民營學校,其教育方式、課程安排及學期規劃與一般公立學校不同。 |
四、 | 檢送雲林縣來函1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國中小(桃園市立文青國民中小學籌備處、桃園市蘆竹區五福國民小學籌備處除外) |
副本: | 本局國小教育科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