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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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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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9002889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Attach03.DOCX Attach04.pdf Attach05.pdf) |
主旨: | 有關金門縣政府函以,倘貴校員工(教師、公務人員、工友)於該縣戰地政務時期符合「未任公職」、「設籍於金門縣」等2項要件,得檢附相關資料逕向該府申請「金門縣自衛隊員任公職前接受自衛部隊訓練服勤演習年資證明書」,據以併計公職退休年資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金門縣政府109年3月31日府民兵字第1090026387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及相關附件1份。 |
二、 | 貴校員工倘有符合旨揭要件年資,請依該縣來函說明辦理,以維同仁權益。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 |
副本: | 金門縣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