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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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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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中字第109005570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Attach01.pdf)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實施要點」第一點、第二點及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檢送「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實施要點」1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國中小、本市各市立幼兒園 |
副本: | 本府法務局 (含附件) 、本府教育局人事室 (含附件) 、本府教育局秘書室 (含附件) 、本府教育局國小科 (含附件) 、本府教育局幼教科 (含附件) 、本府教育局特教科 (含附件) 、本府教育局校安室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