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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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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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高字第109003654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四 (Attach01.pdf Attach02.odt Attach03.pdf) |
主旨: | 有關教育部109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1名一案,惠請轉知所屬,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教育部109年4月24日臺教文(六)字第1090057281號函辦理。 |
二、 | 教育部為辦理海外臺灣學校及華語教育相關業務,將於109學年度商借優秀教師1名至教育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4、 |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
5、 | 具備全民英檢(或相當)中高級以上英語能力者優先考量。 |
6、 |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
(二) | 商借期限:自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 |
(三) | 服務地點: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3樓)。 |
(四) | 辦理業務:以海外臺灣學校及華語教育為範疇,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
(五) | 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請貴校擇優推薦教師,並請教師於109年5月22日(星期五)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聯絡人許老師電子信箱(ivyhsu@mail.moe.gov.tw),電話:(02)7736-6704。 |
四、 | 檢附「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徵才訊息」、「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簡歷表」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各1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桃園市立原住民實驗高中籌備處、桃園市立文青國民中小學籌備處除外)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