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張祖綾 電話:03-3322101#7420 電子信箱:062139@ms.tyc.edu.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小字第109003762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五 (Attach01.odt) |
主旨: | 有關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國教院)商借教師協助執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相關業務推薦申請延長收件至109年5月8日一案,請惠予轉知所屬,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國家教育研究院109年4月28日教研課字第1091100658號函辦理。 |
二、 | 國教院為順利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研發及推展相關工作(含基地學校課綱實踐協作與研究發展、培力增能資源研發、課程轉化、教學及評量發展、課程執行、宣傳回饋等),需商借國民小學教師1名,除完成前述工作外,更需借重教師專長及學校實務經驗,協助推動課程發展所需之各項跨領域、跨階段之連結與協作事項,更期教師能於返校後協助課程推動相關配套措施。 |
三、 | 本案相關資訊摘述如下(詳如附件): |
(一) | 人數:國民小學教師,合計共1名。 |
(二) | 期程: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 |
(三) | 專長:熟悉中小學課程與教學,具有以下研發經驗之足資證明者: |
1、 | 具備課程綱要研發、修訂或審議經歷; |
2、 | 具教科書編輯或審查經歷; |
3、 | 具備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經歷; |
4、 | 具備學(群)科中心學校主任、種子教師或委員經歷; |
5、 | 曾獲全國課程或教學績優獎項; |
6、 | 為國教院合作學校或國教署前導學校之教師; |
7、 | 其他特殊表現或經驗。 |
四、 | 請貴校轉知所屬教師,並於109年5月8日前擇優推薦教師人選並填寫「國家教育研究院商借教師推薦表」後函送國教院,後續將由該院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組成小組進行審查遴選。 |
五、 | 檢附國教院商借教師至本院服務需求說明(含商借教師推薦表)1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國小(桃園市立文青國民中小學籌備處除外)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