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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0-05-08 | 點閱數: 436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許惠雯
電話:03-3322101~7337
電子信箱:10068689@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9010891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Attach03.PDF Attach04.PDF Attach05.PDF)

 

主旨: 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5點、第6點、第8點及「行政院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揚作業規定」第4點、第5點、第6點,並自109年5月1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109年5月1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2275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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