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許惠雯 電話:03-3322101~7337 電子信箱:10068689@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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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9010891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Attach03.PDF Attach04.PDF Attach05.PDF) |
主旨: | 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5點、第6點、第8點及「行政院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揚作業規定」第4點、第5點、第6點,並自109年5月1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依行政院109年5月1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2275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