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黃琳棋 電話:03-3322101*7593 電子信箱:10014354@ms.tyc.edu.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高字第109003867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四 (Attach01.odt Attach02.pdf) |
主旨: | 有關教育部109學年度商借教師2名辦理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專業發展等業務一案,惠請轉知所屬,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教育部109年4月30日臺教師(三)字第1090063456號函辦理。 |
二、 | 教育部為辦理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專業發展相關業務,將於109學年度商借優秀教師2名至教育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者優先考量。 |
3、 | 對教學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4、 |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
5、 |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
(二) | 商借期間自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可續商借,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至多再延長3年。 |
(三) | 服務地點: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2樓)。 |
(四) | 辦理業務:辦理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專業發展等相關事宜,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
(五) | 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請貴校擇優推薦教師,並請於109年5月15日(星期五)前將履歷表以電子郵件寄送至pchents@mail.moe.gov.tw,電話:(02)7736-6237,將由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
四、 | 檢附「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簡歷表」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各1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桃園市立原住民實驗高中籌備處、桃園市立文青國民中小學籌備處除外) |
副本: | 本局國中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國小教育科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