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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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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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09013764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ㄧ (Attach01.pdf Attach02.doc) |
主旨: | 轉知銓敘部修正後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一次性離退給與按月攤提計算所據平均餘命標準表」,並自109年6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09年6月1日部退一字第109494054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
二、 | 查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以,本法第17條第4項第2款所定平均餘命,由本保險主管機關(銓敘部)參考內政部公告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每3年檢討一次並公告之。 |
三、 | 本標準表前經銓敘部公告並於106年6月1日生效,迄今已屆滿3年,爰該部依前開規定,重新檢討修正。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