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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0-06-12 | 點閱數: 512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林怡婷
電話:(03)3322101~7575
電子信箱:10012566@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9005093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Attach01.PDF)

 

主旨: 有關本市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年中亡故或罹患傷病,致無法親持國民旅遊卡(下稱國旅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其強制休假補助費請領方式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9年6月8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58167A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倘於學年中亡故或罹患傷病,導致其無法親持國旅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以請領休假補助費時,為維護當事人權益,處理方式如下:
(一) 學年中亡故者:於學年度內尚未請領完畢之強制休假補助費應全數發給,不受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之限制。
(二) 罹患傷病者:依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規定,放寬其國旅卡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如仍難以自行運用,放寬其學年度內尚未請領完畢之強制休假補助費得全數發給,申請流程如下:
1、 由符合條件同仁檢附相關醫療證明(以公立醫院及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出具者為限)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學校就其證明文件覈實判斷當事人傷病狀態,倘確屬無法親持國旅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且為首次申請者,函報本局核定。
2、 經本局核定有案者,次學年起由學校重行檢視,如經認定仍具申請事由,則由學校自行列管至申請原因消滅為止,如未具該事由,則回歸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辦理。
(三) 基於公教一體,考量本府對公務人員已有相關規範,爰其餘規定請依本府109年5月14日府人考字第1090109206號函辦理。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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