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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0-06-23 | 點閱數: 439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13樓
承辦人:許美琪
電話:(03)3322101分機7322
電子信箱:1001245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 桃人力字第1090003326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主旨: 轉知銓敘部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所稱「貪污行為」之相關補充認定規範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銓敘部109年6月16日部法三字第10949458312號函辦理,並檢附來函影本(含附件)各1份。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桃園市政府人事處、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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