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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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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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力字第109000332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
主旨: | 轉知銓敘部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所稱「貪污行為」之相關補充認定規範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依銓敘部109年6月16日部法三字第10949458312號函辦理,並檢附來函影本(含附件)各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桃園市政府人事處、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