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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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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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考字第109000340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Attach01.pdf) |
主旨: | 有關銓敘部令釋,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懲處,其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09年6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94946775號令副本辦理,並檢附原令影本1份。 |
二、 | 旨揭令釋規定以,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一次記二大過處分,無懲處權行使期間限制;記1大過、記過或申誡處分,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5年者,即不予追究。上開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人員應受懲處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處行為係不作為者,指有權辦理公務人員懲處之機關知悉之日。 |
三、 | 有關平時考核懲處案件,其違失行為發生在前開令釋發布前,懲處權行使期間以最有利於受考人之規定為準。 |
四、 | 銓敘部106年3月27日部法二字第1064209183號令以及該部歷次函釋與前開令釋未合部分,均自109年6月18日起停止適用。 |
正本: |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不含本府人事處)、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