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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0-06-24 | 點閱數: 495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13樓
承辦人:許惠雯
電話:03-3322101~7337
電子信箱:10068689@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 桃人考字第109000340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Attach01.pdf)

 

主旨: 有關銓敘部令釋,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懲處,其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09年6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94946775號令副本辦理,並檢附原令影本1份。
二、 旨揭令釋規定以,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一次記二大過處分,無懲處權行使期間限制;記1大過、記過或申誡處分,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5年者,即不予追究。上開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人員應受懲處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處行為係不作為者,指有權辦理公務人員懲處之機關知悉之日。
三、 有關平時考核懲處案件,其違失行為發生在前開令釋發布前,懲處權行使期間以最有利於受考人之規定為準。
四、 銓敘部106年3月27日部法二字第1064209183號令以及該部歷次函釋與前開令釋未合部分,均自109年6月18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不含本府人事處)、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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