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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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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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09015937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Attach01.pdf) |
主旨: |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公教人員子女已申領「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實施要點」之助學金者,得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6月23日總處給字第109003572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