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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0-06-29 | 點閱數: 454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13樓
承辦人:林芳儀
電話:03-3322101~7335
電子信箱:1001910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 桃人考字第109000344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主旨: 轉知銓敘部109年6月23日部法一字第10949480391號令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09年6月23日部法一字第1094948039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
二、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上開規定所稱「代表官股之董事、監察人」,係指直接代表政府機關(構)、公法人或公營事業行使股權之董事、監察人,或上開政府機關(構)等出資、信託或捐助之法人,就法人投資之營利事業以及該營利事業再投資之營利事業,指派或遴薦代表政府機關(構)等之董事、監察人;又上開董事、監察人是否代表政府機關(構)等,應由直接或間接投資營利事業之政府機關(構)等就個案事實覈實認定。
三、 另指派公務員兼任政府間接投資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之機關,就個案事實覈實認定代表政府機關(構)等後,宜函請該公務員服務機關知悉,以作為該員兼任之依據。
四、 銓敘部101年3月13日部法一字第1013562740號書函、103年2月12日部法一字第1033809964號書函及該部歷次解釋與前開規定未合部分,自109年6月23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本府人事處)、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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