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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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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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秘字第109016225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發布令影本、法規條文 (Attach01.PDF Attach02.ODT) |
主旨: | 函轉教育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業經該部於109年6月28日以臺教法(三)字第1090084872B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教育部109年6月28日臺教法(三)字第1090084872E號函辦理。 |
正本: | 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大專院校、高中職、公私立國中小)(中央警察大學、中原大學、元智大學、長庚大學、長庚學校財團法人長庚科技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體育大學、國防大學、健行學校財團法人健行科技大學、開南大學、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萬能學校財團法人萬能科技大學、銘傳大學(桃園校區)、龍華科技大學除外)、桃園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