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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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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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企字第109017081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Attach01.pdf) |
主旨: | 轉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自109年7月17日起更名為「懲戒法院」,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9年7月7日臺會文字第109000034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109年6月10日總統公布之懲戒法院組織法(原名稱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業經司法院109年6月15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090016923號函核定自同年7月17日起施行。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本市所屬事業機構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