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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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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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09017812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
主旨: | 有關銓敘部函以,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布施行之日起1年內死亡,其未再婚配偶擇領遺屬年金案件,請依該部109年7月14日部退三字第10949490911號令釋辦理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9年7月14日部退三字第1094949091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二、 | 為維護旨揭人員權利,如符合前開令釋規定,得重行選擇改支領遺屬年金,爰請轉知是類人員得依遺屬金申請程序提出變更遺屬金種類申請相關事宜。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