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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0-07-20 | 點閱數: 403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高明
電話:03-3322101#7338
電子信箱:1002586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90178589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Attach03.pdf Attach04.pdf Attach05.pdf)

 

主旨: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業經行政院於109年7月15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6929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109年7月15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6929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 考量聘僱人員應考核其工作表現作為續聘之參據,以及終止聘僱契約之事由非屬給假事項,應由各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下簡稱約僱辦法)等相關規定及其業務需要辦理,行政院爰修正旨揭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約僱辦法,修正引述之法規名稱。
(二) 刪除有關不予續聘僱及終止聘僱之規定:
1、 刪除請延長病假至契約期滿仍未能銷假上班者應不予續聘僱之規定。
2、 刪除扣除報酬之請假日數逾聘僱期十二分之一者,應即終止聘僱,及因安胎事由請假不得終止聘僱之但書規定。惟依性別平等法第21條規定意旨,各機關辦理考核時,仍應審酌業務需要及該聘僱人員服務期間之工作表現,不得將其因安胎事由請假之事實,納入考核、是否續聘僱或終止契約之考量。
(三) 配合現行省政府已虛級化及行政院組織調整,修正聘僱人員給假另作特別規定之核定機關。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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