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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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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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9017858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Attach03.pdf Attach04.pdf Attach05.pdf) |
主旨: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業經行政院於109年7月15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6929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109年7月15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6929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
二、 | 考量聘僱人員應考核其工作表現作為續聘之參據,以及終止聘僱契約之事由非屬給假事項,應由各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下簡稱約僱辦法)等相關規定及其業務需要辦理,行政院爰修正旨揭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配合約僱辦法,修正引述之法規名稱。 |
(二) | 刪除有關不予續聘僱及終止聘僱之規定: |
1、 | 刪除請延長病假至契約期滿仍未能銷假上班者應不予續聘僱之規定。 |
2、 | 刪除扣除報酬之請假日數逾聘僱期十二分之一者,應即終止聘僱,及因安胎事由請假不得終止聘僱之但書規定。惟依性別平等法第21條規定意旨,各機關辦理考核時,仍應審酌業務需要及該聘僱人員服務期間之工作表現,不得將其因安胎事由請假之事實,納入考核、是否續聘僱或終止契約之考量。 |
(三) | 配合現行省政府已虛級化及行政院組織調整,修正聘僱人員給假另作特別規定之核定機關。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