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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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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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考字第109000358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
主旨: | 轉知銓敘部109年7月2日部法一字第10949459241號令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09年7月2日部法一字第1094945924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 |
二、 | 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又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略以,經權責機關(構)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非屬服務法第14條所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之情形。 |
三、 | 茲依職業訓練法、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試場規則等規定,取得監評人員資格並接受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遴聘擔任監評工作者,係屬前開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函所稱「經權責機關(構)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之情形,爰公務員兼任技能檢定之監評人員,當不受服務法第14條規定限制。 |
四、 | 銓敘部101年8月21日、同年10月24日部法一字第1013634408號、1013657408號書函,以及銓敘部歷次解釋與旨揭令釋未合部分,自109年7月2日起停止適用。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本府人事處)、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