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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0-07-27 | 點閱數: 408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13樓
承辦人:林芳儀
電話:03-3322101~7335
電子信箱:1001910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發文字號: 桃人考字第109000358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主旨: 轉知銓敘部109年7月2日部法一字第10949459241號令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09年7月2日部法一字第1094945924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
二、 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又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略以,經權責機關(構)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非屬服務法第14條所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之情形。
三、 茲依職業訓練法、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試場規則等規定,取得監評人員資格並接受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遴聘擔任監評工作者,係屬前開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函所稱「經權責機關(構)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之情形,爰公務員兼任技能檢定之監評人員,當不受服務法第14條規定限制。
四、 銓敘部101年8月21日、同年10月24日部法一字第1013634408號、1013657408號書函,以及銓敘部歷次解釋與旨揭令釋未合部分,自109年7月2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本府人事處)、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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