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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0-07-27 | 點閱數: 393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許瑞蘭
電話:03-3322101轉7521
電子信箱:domotoame@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發文字號: 桃教中字第109005828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八 (Attach01.pdf)

 

主旨: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執行程序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7月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076247號函辦理。
二、 教師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已於109年6月30日生效,正式施行,先予敘明。
三、 各校處理不適任教師,除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霸凌學生案件以外,應依解聘辦法之規定調查及處理。
四、 教師疑似有涉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霸凌學生案件,因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條文尚在研擬中,目前先以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俟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條文正式發布施行後,則依該規定調查。
五、 教師疑似涉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案件,應依據解聘辦法之規定辦理,倘經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決議依教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則後續調查程序則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規定辦理。
六、 另依解聘辦法第23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進行調查或輔導之案件,應處理至完成調查結果或輔導結果,並製作調查報告或輔導報告後,依解聘辦法規定程序繼續處理;其他案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應依本辦法規定程序處理。」。
七、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處理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及第10款、第15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案件時,應依據教師法第9條第3項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
八、 檢附解聘辦法QA彙整表,供各校參考。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本市各私立高中職、本市各私立國中小、本市各市立幼兒園
副本: 本局人事室 (含附件) 、本局高中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國小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幼兒教育科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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