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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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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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政字第109006680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來文1本文呈現檔、來文1附件1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
主旨: | 有關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4條,行政院定自109年7月17日施行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109年7月27日府政安字第1090184885號函轉法務部109年7月22日法廉字第10900040990號函辦理。 |
二、 | 檢附總統府秘書長109年6月10日華總一義字第10900064830號函及旨揭修正條文相關資料。 |
正本: | 本府教育局各科室(本府教育局政風室除外)、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本市各市立學校(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除外)、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 |
副本: |